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区政府文件  
 
区政府文件
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丰台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2007-08-27 15:30:35.0   

丰政办发〔2007〕5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
  为保证丰台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4号)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本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局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全生产监督局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情况。
  (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三、建立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
  (一)卫生局与安全生产监督局应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卫生局对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局通报,安全生产监督局要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卫生局通报。
  (二)卫生局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作业场所的检测、出证和评价等技术工作时,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局通报有关情况,安全生产监督局如发现涉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卫生局予以查处。
  (三)卫生局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情况,应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局。
  (四)卫生局和安全生产监督局要尽快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履行好职责。在职责调整期间,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

 


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