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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文件
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表彰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先进单位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08-27 17:03:41.0   

丰政办发〔2007〕10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完善我区的教育督导机制,推动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快我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区教育督导室对原表彰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关于丰台区表彰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先进单位的奖励办法(试行),现予转发。


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丰台区表彰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
教育职责先进单位的奖励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区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推动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快我区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不断完善我区教育督导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关于“建立自上而下的素质教育评估检查体系,逐级考核省、县、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抓素质教育工作的情况”的要求,保证《北京市区县政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评价方案》中有关“健全实施素质教育表彰奖励制度,对学校和有关部门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要求的落实,特此制定《关于丰台区表彰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先进单位的办法(试行)》。
  一、表彰范围
  全区接受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督导检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委办局。
  二、表彰条件
  1、领导重视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主要领导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工作要求,协调相关工作。
  2、本单位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分工明确,措施具体可行,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有所创新,形成特色。
  3、认真开展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的自评工作,按时上交自评报告,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三、评选办法
  1、区教育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召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落实情况督导检查总结会,评议督导检查结果。
  2、区教育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听取特约教育督导员对我区各相关单位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3、依据有关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督导检查的指标体系,对各相关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4、教育执法检查办公室汇总各方意见,提出表彰初步意见,经教育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审议批准,报区政府审定。
  四、表彰周期
  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先进单位的表彰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表彰奖励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