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28 | 来源:丰台区科信局 | 阅读次数:283
(以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来自法院官方公布,请被执行人及时与执行法院联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号:(2024)京0106执恢231号
被执行人:高元欣
性别:女性
年龄:43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1101041982********
立案时间:2024-01-29
执行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1)京0106民初537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北京市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北京索***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二、北京市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北京索***公司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三、北京市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北京索***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四、驳回原告北京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0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市通***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