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你知道多少? 2020年06月05日  

和义街道小朋友展示自己绘制的垃圾分类手绘画。朱炼/摄

南苑街道“柠檬黄”助推垃圾“绿色”分类。史莉/摄

◀右安门街道开阳里第三社区开展“六一”垃圾分类知识竞赛。 吴德法/摄

▼丰台区妇幼保健院党员志愿者为就诊居民详细讲解、演示生活垃圾分类常识。金淑睿/摄

◀卢沟桥乡靛厂村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日活动,为村民免费发放“两桶一袋”。张佳/摄

  一、《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内容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修改内容为:加强总体管理要求、完善源头减量措施、明确基本分类标准和容器设置要求、发挥社会共同参与作用、匹配相应法律责任。

  二、生活垃圾分类重要知识点

  (一)规定个人单位七大权责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新版《条例》对生活垃圾管理的个人和单位规定了权利义务,要求个人和单位做到以下7点:

  1.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2.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4.本市鼓励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5.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6.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7.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二)明确基本分类标准和容器设置要求

  为确保社会对垃圾分类的认知度,避免产生概念混淆,进一步简化了垃圾分类标准,将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两类整合为厨余垃圾一类,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对于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结合实践经验,分别对单位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其他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和自然村,三类区域做出了细化的设置规定。其中对其他公共场所,要求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对于住宅小区和自然村,为方便市民日常投放,要求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成组设置,并至少在一处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居家分类,备好“两桶一袋”。准备两个垃圾桶,一个放厨余垃圾,一个放其他垃圾。而类似纸张、塑料瓶、易拉罐等可回收物单独装在一个袋子里。至于节能灯、水银血压计、蓄电池等有害垃圾,因为一般家庭产生量都不大,可不在家中单独设置垃圾桶,及时投放到社区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即可。

  (三)匹配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谁产生,谁分类”的原则,新版《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进行分类投放,违反必须担责。

  1.单位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个人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新版《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完善源头减量措施

  北京市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新版《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设置醒目提示标识。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鼓励其采取措施回收包装材料。禁止在北京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温馨提示:四大基本品类垃圾投放指南

  厨余垃圾 应沥干水分后再投放。大块骨头和椰子壳、榴莲壳等不易生化降解,不宜作为厨余垃圾,可作为其他垃圾投放。纯液体(如牛奶等),可直接倒入下水口。

  可回收物 纸类收集请注意不要混入被污染过的纸类物品,避免揉团,应展开压平叠放。

  投放的牛奶盒、果汁盒、酸奶盒等饮品包装盒建议剪开后冲洗干净并压扁。

  投放瓶罐类物品应尽可能将容器内产品用尽或倒尽,并清理干净后投放。

  玻璃类物品应小心轻放,以免割伤破损,最好是袋装或者用容器装好后交投。

  织物类注意请勿混入脏污织物,建议叠放整齐并归类打包。

  有害垃圾 废弃的荧光灯管灯泡投放时请打包固定,以防止灯管灯泡破损以致有害的汞蒸气挥发到环境中。

  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电池种类很多,目前生产的一次性电池已实现低汞和无汞化,宜作为干垃圾/其他垃圾投放;除一次性电池外的二次电池(俗称充电电池,包括镍镉、镍氢、锂电池与铅酸蓄电池)、纽扣电池,这些电池中均含有重金属,属于有害垃圾,要投放到有害垃圾桶中,随意丢弃会严重污染环境。

  过期药品由于过了最佳使用期限,药品化学物质会失效或者变性,因此过期药品与包装物属于有害垃圾,要投放到有害垃圾桶中。

  其他垃圾 用过的餐巾纸、尿片等由于沾有各类污迹,无回收利用价值,宜作为其他垃圾进行处理。普通一次性电池(碱性电池)基本不含重金属,宜作为其他垃圾投放。

  如日常生活中遇到成分复杂、不易分离归集的物品,建议作为其他垃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