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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单位歇业停发工资是否合理?

日期:2020-07-15 11:11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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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女士在一家饭店担任出纳一职,工资月结。因新冠疫情的影响饭店歇业,已经好几个月没发工资了。李女士催要工资,单位主管却说单位停工了,不干活就不应该发钱。没有收入生活困难的李女士前来咨询。
【法律分析】
  值班律师告诉李女士,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新冠疫情影响单位停工,单位应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向李女士支付工资;如果继续停工,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李女士支付基本生活费。单位主管的说法是错误的。李女士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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