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丰台区体育局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体育局
  • [主题分类] 文旅体育
  • [发文编号] - - - -
  • [成文日期] 2019-08-12
  • [发布日期] 2019-08-12
  • [实施日期] 2019-08-1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废止文件相关链接
  • 丰台区体育局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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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丰台区体育局办公室负责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条严禁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存放涉密信息;严禁使用外网电脑浏览不健康的网站,工作期间不得用于游戏、炒股、购物、交友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电脑中存储的数据和涉密信息要及时备份,确保安全;严禁将内网电脑用于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五条各种保密数据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实行备案制度,严禁将保密数据带到办公区域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安全领导小组请示。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或传播有害信息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网络或使用网络信息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利用信息网络以新闻、电子公告、邮件等形式,从事以下传播非法信息的活动: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国家机关声誉;

    9.赌博或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行为。

    第七条对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在第一时间与局办公室联系,计算机信息中心上报局领导后,再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第八条本制度由丰台区体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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