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丰台区教育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细则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发文编号] - - - -
  • [成文日期] 2020-11-27
  • [发布日期] 2020-11-27
  • [实施日期] 2020-11-27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丰台区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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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207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1367 号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审批权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为“街道(乡镇)”)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家庭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教育救助。

        考取师范、农林专业免交学费和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一)考取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当年一次性最多救助4500元。

        (二)学费低于上述救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

        三、申请受理

        每年10月底前,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填写《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申请审核确认表》(附件1),申请时,提交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原件或能证明入学和缴费的相关材料

        四、审核确认

        1.审核。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对申请人录取高校是否符合目录标准,了解申请人家庭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2.确认。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全面审查材料,提出确认意见,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确认决定。给予教育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教育救助金额;不予确认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附件2)。

        五、备案发放

        教育救助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当年教育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结束后,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丰台区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审核确认备案表》(附件3)和《丰台区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六资金保障

        各街道(乡镇)将年度用款计划报区民政局,有区民政局统 一编制高等教育新生救助金预算报区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年初由财政按照区民政局拨款计划拨付至各街道(乡镇),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编制决算。

        各街道(乡镇)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保障对象增加等因素需调整高等教育新生救助金预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七、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享受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资金审核确认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有疑问、投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区民政局协同街道乡镇进一步查核实,切实做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八、其他

        教育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后,按照户籍地管理原则,街道乡镇要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难以解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中有关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1〕367号)实施

        本细则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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