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失效)丰台区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方案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计划规划
  • [发文编号] 丰民政文 [2020] 28号
  • [成文日期] 2020-11-27
  • [发布日期] 2020-11-27
  • [实施日期] 2020-11-27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无效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丰台区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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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工作要求,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京民社救发〔2020〕73号)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20〕86号)的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优化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提高社会救助制度效率和便民、惠民、利民服务水平,落实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以下统称“审核确认”)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实施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要求,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责落实,持续推进简政便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社会救助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兜住、兜牢、兜实、兜好民生保障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针对委托街道(乡镇)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职责明确,确保事项委托后放得下、接得住、用得顺、管得好。

    (二)群众满意。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服务群众为核心,革除群众最不满意的弊端,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达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标。

    (三)提高效率。坚持将委托街道(乡镇)实施审核确认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水平有机结合,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运行机制。

    三、工作任务

    将区民政局负责的城乡特困人员供养(以下简称“特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领取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下简称“困补”)、城乡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以下简称“教育救助”)、采暖救助、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街道(乡镇)具体实施。

    四、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职责

    1.负责制定《丰台区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方案》,统筹、指导、协调全区救助工作,研究制定低保、低收入、特困等各项社会救助审批实施细则

    2.做好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监督、备案审查和确认抽查工作。

    3.对新确认的社会救助对象入户抽查,定期对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负责全区社会救助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5.负责制定中央、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监督资金落实;

    6.负责社会救助的政策宣传、政策咨询、政策培训工作。

    7.负责来电来访、举报查实等工作。

    8.负责向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提交核对请求并发放核对报告。

    9.负责全区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的监督指导工作。

    (二)街道(乡镇)职责

    1.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所等部门)承担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工作;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街道民政科、社会事务管理科、民生保障办公室等部门)承担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备案工作;

    3.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公示公开等工作;

    4.负责社会救助财政预算编制和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5.负责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的复查复审、定期核查、年审及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6.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咨询及本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协办人员培训工作;

    7.负责社会救助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

    (三)村(居)委会职责:

    1.协助街道(乡镇)做好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工作;

    2.协助街道(乡镇)做好救助申请的调查及审核确认工作;

    3.协助街道(乡镇)做好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

    4.协助街道(乡镇)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5.协助街道(乡镇)做好社会救助事项的公示公开和政策宣传工作。

    五、实施时间

    2020年9月1日起全区实行街道(乡镇)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定期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街道(乡镇)要根据相关要求,依托“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等,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各类急难个案。要配齐配强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社会救助审核人员,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委托街道(乡镇)实施后,审核确认工作由编制内人员专门负责,原则上应不少于2人。各街道(乡镇)要按照《关于加快推进街道(乡镇)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建立的通知》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对象排查、经济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自理能力和需求评估等事务性工作。街道(乡镇)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密切联系群众优势,指导社区(村)党组织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三)加强培训宣传。在区级集中培训的基础上,街道(乡镇)要组织本级以及村(居)委会社会救助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相关政策文件,严格依照程序做好入户调查、公示公开、审核确认、备案上报等工作。要充分利用以会代训、信息推送、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实现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入户、入村、入社区,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惠民政策的内容及具体申请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合理引导困难群众预期,为委托街道(乡镇)实施审核确认权限、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促指导。区民政局定期对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切实提高经办人员服务能力;各街道(乡镇)要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社会救助的职责任务,切实打通社会救助“最后一公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在实践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发现和树立典型,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成功经验,确保审核确认权限委托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

    社会救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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