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区公安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1.新申请内地营业性演出
2.新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3.新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4.新申请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6.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上传公开
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线上办理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南苑路7号)
010-63397070
工作日时,9:00-17:00中午不间断办公;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08:30-12:30(需预约,提前一个工作日申请)
1.申请主体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申请“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申请主体需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且在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记录。
1.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s://banshi.beijing.gov.cn/),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件事集成服务场景(法人办事)”,点击“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一件事’集成服务”立即办理;
2.阅读用户须知;
3.填报申请信息;
4.完成线上申请;
5.查询办件进度及办理结果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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