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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日期:2023-01-01 11:09    来源: 区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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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主体 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状态 基本编码 清单的实际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1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B3600100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80001000 区级 区级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不得擅自鸣响。因拆迁、改造建筑物,确需拆除的,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2 B3600200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8000200Y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第十二条第三款: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照规定必须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由于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组织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 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次修改第七条 本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应当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确定。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相结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办理流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或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B3600700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80009000 区级 区级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报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 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报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4 B3600800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许可 在用 110136001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 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次修改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的竣工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依法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 B3600900 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标准审查 行政许可 在用 11013600400Y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第十二条第三款: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照规定必须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由于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组织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 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次修改第七条 本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应当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确定。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相结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办理流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或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B3601100 人防工程改造批准 行政许可 在用 110136006000 区级 区级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 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次修改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在按照人防工程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进行,并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降低人防工程的原有防护能力。
7 B3601300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 行政许可 在用 110136008000 区级 区级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第二十二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使用。根据战时需要,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平战转换。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五条(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五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定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平时使用公用的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8 E3600100 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进行征收 行政征收 在用 110436001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第十六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必须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由于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组织易地建设。
9 L3600700 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暂停 111036005000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照规定必须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由于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组织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10 G3600100 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1.《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十八条 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与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11 G3600400 对群众防空组织进行专业训练的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第四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第四十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第四十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12 G3600500 对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第二款,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13 G3600800 对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1.《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依法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4 G3600900 对经济目标单位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六条 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15 G3601000 对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1.《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人防工程的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可能造成人防工程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 2.《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安全生产、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16 G3601100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出工维护。有关单位出工确有困难的,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出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建有或者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本市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本单位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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