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和非法加工砂石行为的通告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监督管理
  • [发文编号] 通告
  • [成文日期] 2017-11-07
  • [发布日期] 2017-11-07
  • [实施日期] 2017-11-07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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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和非法加工砂石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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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坚决打击盗采和非法加工砂石行为,有效维护我区生态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凡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砂石加工采掘活动的,均属盗采和非法加工砂石。

    二、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全区境内所有盗采和非法加工砂石行为必须立即停止。继续从事盗采和非法加工砂石行为的,对盗采和非法加工砂石所使用的盗采工具、运输车辆、设备依法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矿产品。对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矿产品按销赃罪论处,由相关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对因盗采和非法加工砂石破坏耕地、林地等生态环境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盗采和非法加工砂石行为提供土地、电力、技术、地质资料、机械设备、火工品、堆放场所等条件,违者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六、国家公职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参与盗采和非法加工砂石行为。凡参与、包庇、纵容或为盗采者提供信息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相关区域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采和非法加工砂石的,都应当进行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63815369、83368511)。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7日


            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和非法加工砂石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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