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台区2020年本市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发文编号] 丰政办发〔2020〕11号
  • [成文日期] 2020-04-30
  • [发布日期] 2020-04-30
  • [实施日期] 2020-04-3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丰台区2020年本市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及问题解答 2020-04-30
  • 废止文件相关链接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台区2020年本市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台区2020年本市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丰政办发〔2020〕11 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丰台区 2020 年本市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4 月 30 日

    丰台区 2020 年本市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京建法〔2017〕21 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2020 年义 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0〕5 号)的精神及 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内容
        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因父母在丰台区长期 居住并就业,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其父母须提供以下 材料:在丰台区就业证明、在丰台区实际住所租住证明、全家 户口簿。
        二、审核时间
        申请、初审时间:2020 年 5 月 15 日。
        三、审核程序
        1.儿童父或母按照本文第二条规定时间和要求到区教委进 行申请、初审、注册并填写详细信息。
        2.相关审核单位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其父或母在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完成学龄 儿童信息采集。
        四、审核部门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 开展审核工作,职责如下:
        (一)区教委负责初审。
        (二)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复审在丰台区就业 证明。
        (三)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负责复审全家户口簿。
        无房及租房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或复审。
        五、审核标准
        (一)无房家庭审核标准
        参照本市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标准进行确认。其父母任何一 方均应在本市无住房,且三年内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
        (二)在丰台区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儿童父或母需提供在丰台区就业证明。
        1.其父或母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丰台区用人单 位公章的劳动合同。
        2.其父或母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 应提供由丰台区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其父或母应提供从 2017 年 6 月至申请月前两个月全部在丰 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审核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且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与务工单位一致。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 措施》要求,符合延迟缴纳社保条件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三)在丰台区实际住所租住证明审核标准
        儿童及其父母在文件发布之日以前已在丰台区连续单独承 租并实际居住,儿童父母需提供已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 案的备案证明回执和自 2017 年 6 月至申请月规范有效的房屋租 赁合同和税收缴款书。
        (四)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儿童及其父母为本市非丰台区户籍,户口簿及其它证件材 料能清晰表明儿童与其父母的关系。
        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 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六、其它
        (一)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 房、自管公房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可在租赁住房所在地按规 定就近入学。
        (二)各审核部门严格执行审核标准,安排专人依据工作程 序按时、规范审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顺利进行。
        (三)儿童父母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由复审单位予以解 释。
        (四)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将追究相关责任。



    丰政办发〔2020〕11号


    附件: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