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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政策法规 
丰台区农村治安联防队管理暂行办法
2004-06-30 09:06:28.0   

                丰政发[1999]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联防队的建设,充分发挥联防队在维护农村治安、保持地区稳定中的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5年第70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丰台区农村治安联防队(以下简称联防队)是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群防群治组织,是维护我区农村治安的重要力量.在村治保会和公安派出所指导下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代表区委、区政财负责对全区农村联防工作的领导;各乡由一名副乡长负责联防工作,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全乡联防工作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
     第四条  各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治保会)是治安联防队的直接领导,对联防队的组织建设、教育管理、工作值勤等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村级联防队队长应由村委会副主任担任,需要时可设指导员、副队长等职。乡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治安联防大队,大队长、政委等职由乡主管副职或综治办主任兼任。
     第六条  当地公安派出所协助乡政府对联防队加强思想教育、业务培训;负责对联防工作的具体指导。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组建联防队,由村委会根据地区治安状况确定。
     第八条  确定组建联防队,村委会应向乡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乡政府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应准予组建,并正式批复。
     第九条  村委会组建联防队书面申请,应包括:联防队的人数、联防队队长、副队长名单、简历、办公地点、办公电话、队伍装备等情况。
     第十条  治安联防队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农村治安的重要力量。由于任务特殊,队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条件。具体条件是: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思想作风正派,热心治安联防工作,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3、知法守法,遵章守纪。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
  4、团结同志,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指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善于作群众工作。
  5、身体健康、胜任联防工作的18-45岁左右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青壮年。
  第十一条  村委会选调队员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集体研究、组织批准的方法,履行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联防队员的职责:
  1、向村民及外来暂住人口进行法制宣传和遵守公共秩序的教育。
  2、在联防队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值勤巡逻。在值勤巡逻中发现确有犯罪或犯罪嫌疑者,及时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3、协助公安人员堵截、查辑通辑、通报的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
  4、发现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上级和公安机关。
  5、对有扰乱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服教育或情节严重需要处理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6、协助公安人员清理收容流浪露宿、乞讨要饭、精神病、呆傻人员。
  7、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社会、群众安全的工作,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8、协助村外管站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协助治保会对“两劳”释解人员进行帮教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对被政法机关裁决的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管制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定期考察、谈话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联防队员在值勤巡逻中负责维护巡逻区的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盘查那些身带凶器、可疑物品,露宿或流窜街头,三五成群行为不轨等可疑的人员。如发现需进一步拘留审查的人员,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联防队员不能行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察权、治安管理处罚权,不能处理涉外事件。
  第十五条  联防队员原则上在本村范围内执勤巡逻,如遇特殊情况需越界时(追捕犯罪嫌疑人时除外),应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队伍管理
  第十六条  联防队要加强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法律法规、政策纪律教育;不断提高联防队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每月要保持一定时间。
  第十七条  各联防队每年进行一次集中的思想、组织、纪律教育整顿,认真考核,填写《联防队员年度考评表》。
  第十八条  各乡每年对联防队员进行一次集中教育培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要协助乡、村上好政治教育课、业务知识课、技能训练课,当好教员.
  第十九条  要以乡为单位,建立健全联防队政治学习、业务训练、巡逻值勤、工作汇报、交接班、选拔任用、民主评议、奖惩辞退等项制度,健全和规范联防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联防队日常办公经费、队员工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承担;队员负伤所需医疗费用、伤残补贴费用、队员牺牲抚恤金、丧葬费用等由乡、村两级共同承担;队员的表彰奖励经费由批准机关承担。
                                            第六章 纪律奖惩
  第二十一条  联防队员工作纪律: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2、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不准打人、骂人、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准侮辱人格,不准刁难群众。
  3、要提高警惕,不准泄露机密.
  4、要立场坚定,不准包庇坏人,不准为非法活动充当保护伞。
  5、要廉洁自律,不准假公济私,不准以执行公务之便,敲诈勒索。
  6、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明执勤,说活和气,礼貌待人。
  7、执行任务巡逻值勤要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联防队员的奖惩:
  1、在执行任务中,做出突出成绩以及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在执行任务中,负伤、牺牲的队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褒奖、抚恤、追授荣誉称号。
  2、违犯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队员应视情节轻重由村委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辞退、除名;对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丰台区人民政府
                 199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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