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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政策法规 
丰台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2004-06-30 09:08:55.0   

                 丰政发[1999]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明晰农村资产产权,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根据农经发 [1998]6号文件和《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权是指农村各个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投资主体对农村资产拥有的所有权
  第三条 界定农村资产产权应邀循以下原则:一是投资主体明确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二是投资主体不明确的,采取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协商的办法解决。
  第四条 集体资产界定的范围是:属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含乡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和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包括:
  (一)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山、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乡、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
  (三)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
  (四)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五)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按照章程或协议的规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资产份额;
  (六)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七)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形成的资产及增值部分;
  (八)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九)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依法属于乡、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兴办企业初期筹集的各种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积累,凡事先与当事人(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享受的政策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等)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按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三)国家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而转让、拨给或投入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形成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四)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所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兴办乡、村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合同)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五)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实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赁经营的其资产的所有权不变。其中承包经营  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间投入的资金和设备,如有投资协议(合同)的,按其界定;没有投资协议(合同)的,原则上按照借款处理,增值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六)乡、村集体企业实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联营的,其中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历年按投资比例(股)应分成的利润而未结算的部分、终结时按比例分得的结余净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七)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股分合作制企业,后改组成股份制的,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积余的划分按照原投股各方所投股金实际到帐比例界定。
  (八)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进行改制、资产出售后收回的资金,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九)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资本金投入,全靠贷款办起来的企业,其产权界定按照丰发[1997]47号文件执行。
  (十)对挂用集体牌子,实为私人经营的企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对其盈利和积累,应按协议(合同)或通过协商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国家对集体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中,属于国家行政事业拨款形成,且国家有产权要求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对农村无偿投资形成的,且国家没有产权要求的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以集体出资为主,国家或财政给予补助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单位中、分摊资金、劳力、物资形成的资产,分别  界定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与其他所有制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也要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
  (三)由村提留、乡统筹及农民投工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四)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农民投资、投工种植的果树、林木,按协议(合同)约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种植,农民承包经营的果园、林木,承包期内增值部分按协议(合同)约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
  (五)由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兴建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按约定或投资、投工比例界定各自应占的资产份额。
  第七条  土地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各类经营性、非经营性单位无偿占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归原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已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少量补偿,但未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的所有权不变。
  (二)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提供土地兴建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按提供土地的比例分别界定各自所有的土地份额
  (三)乡、利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种植果树、林木的,其土地所有权归这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八条  实行撤队转户后的村、组(原生产队)集体的资产,按照《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条款及市区有关文件政策进行处理。
  第九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分乡、村两个层次进行,可以由乡成立的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小组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分乡、村两个层次分别组织实施。乡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小组由乡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单位有关人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成员代表组成;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小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成员代表和企业、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多方出资形成的资产,由控股或起实际支配作用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小组组织有关投入方进行界定。
  第十条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产权界定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清产核资;
  (二)制定产权界定方案;
  (三)成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同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上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依照《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处理。在纠纷未解决之前,当事人应维持集体资产的原状。
  第十二条  资产构成较为复杂,其资本所有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界定资产,其中包括待界定农村集体资产,待界定资产暂按原有的经营管理方式运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丰台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丰台区人民政府
                    199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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