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政发1999-6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农经发[1998]8号文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 一、产权登记的范围 (一)乡级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的集体资产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集体资产。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的集体资产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及非独立核算生产队的集体资产。 (三)独立核算的生产队本身的集体资产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集体资产。 二、产权登记的内容 (一)集体帐内资产,包括: 1.资产总额。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其他资产。 2.负债总额。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 3.所有者权益。 (1)实收资本。 ①集体资本:乡集体资本、村集体资本,组(队)集体资本、个人资本; ②国家资本; ③其它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二)资源性资产。 1.土地总面积。 (1)农用地。其中:耕地; (2)非农用地。其中:生活住宅、公益事业、经营性单位用地、五荒地; 2.林木资源。 3.其它资源. (三)帐外资产。 三、产权登记机关。根据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产权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 四、产权登记的程序及方法 (一)申请。农村集体资产要在全面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经同级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并到发证机关领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占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填表。申请产权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登记单位)填写《登记表》并报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被登记单位机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2.被登记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年龄、文化程度; 3.被登记单位经核实后的集体帐内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状况; 4.被登记单位集体资产及其所有者权益经同级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决议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及与法人财产的产权确认文件在时间上一致的会计报表。 (三)审核。被登记单位将《登记表》及有关文件、材料先报送乡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并签署意见,再报送登记机 关审定。 (四)审定。登记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登记单位的《登记表》及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定。 (五)发证。登记机关对审定合格的被登记单位,予以核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以下简称《产权证》)。 五、产权变动登记 产权登记后,被登记单位发生以下变动情形之一的,要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资本比例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分立、合并、改变经营形式等; 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占用)登记表(变动登记)》,提交批准文件和原《产权证》及有关材料等。 六、产权注销登记 产权登记后,被登记单位发生被撤销、解散、合并或被依法转让后终止活动等情形之一的,要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占用)登记表(注销登记)》,提交批准注销的文件、终止财务决算报告、资产清查报告书等有关材料,并交回《产权证》。 七、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一)被登记机关在每年度农村收益分配结束并进行年终审计的基础上,于次年三月底以前到登记机关进行产权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被登记单位申请产权登记的原始材料; (二)被登记单位产权界定书; (三)被登记单位产权及其相关事项变更登记的记录及有关资料; (四)其他有关应归档案管理的事项及资料。 丰台区人民政府 199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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