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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台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4-06-29 16:02:02.0   

                  丰政办发〔2004〕64号


    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台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04]8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消防工作,为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使我区的消防安全工作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特别是适应2008年奥运会消防安全的需要,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落实消防队站建设规划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消防队站建设领导小组。
  由闫小彦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罗洁副区长任副组长,政府办、规划分局、计委、财政局、国土局、市政管委、城管监察大队、消防监督处负责人及各乡乡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消防监督处负责人任副主任。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各单位消防队站建设有关工作的汇报。
  2、制定消防队站建设计划表,2010年底前完成15个消防站建设任务(附:丰台区2010年前消防队站建设计划表)。对于条件成熟,具备建站条件的,可以提前建设。区规划分局和消防监督处在进行工程审批时,严格把关,确保消防队站用地不被挪做他用。北京市总体规划消防详细规划修订完成后,规划分局、区市政管委、区建委、消防监督处等部门配合市消防局建队工作。
  3、关于征地拆迁问题
  区规划分局、区建委等部门按市统一规划的消防队站地址,负责土地的征用和拆迁工作。
  (二)消火栓建设
  市政消火栓是灭火工作必不可少的消防基础设施。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直径不得小于100mm,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m。
  区市政管委、自来水公司和消防监督处负责调查丰台区消防给水管道数量、直径,以及消火栓的数量、位置等,对照消防规范,找出差距,特别是对拟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要严格按规范设计,建设消防给水管网。
  各乡镇、村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建设消火栓,提高全区消防基础设施水平,提高全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
  (三)城镇消防规划工作
  《消防法》第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城镇改造等情况,将消防规划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对公共消防设施应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各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目前,我区王佐镇小城镇和长辛店卫星城正在建设当中,由王佐镇和长辛店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完成小城镇、卫星城消防规划任务。2004年底前报市消防局进行消防审核,消防监督处负责协调市消防局。
  二、社区消防建设
  (一)组织建设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04]8号文件精神,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发挥对辖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形成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社区居委会、社区内物业管理部门、驻社区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参加,社区群众参与的社区消防管理机制。明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1、街道办事处将社区消防工作和管理纳入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统筹安排社区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其具体职责是研究、组织、协调、部署消防工作任务;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对存在火灾隐患拒绝整改的单位,告知公安机关和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2、社区居委会应将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其具体职责是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负责受理群众的消防举报和投诉事宜,并开展消防常识咨询服务。组织消防检查,并负责疏通消防通道、清理社区内可燃杂物。社区治安巡逻队要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或报告,担负初期火灾的扑救,增强社区自防自救能力。
社区居委会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建立社区志愿者消防队伍,组织培养业务精、热心消防工作的消防专业工作者。负责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居民楼内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检查。
  3、社区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居民住宅楼等加强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并加强社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对辖区内的消防器材等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驻社区单位应发挥积极作用,如对本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投入资金,选派热爱消防工作的人员参加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等。
  4、公安派出所应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6号)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把社区消防监督工作列入社区民警职责,社区民警要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其主要职责是对社区群众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协助社区防火办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业务档案;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对社区居民举报的及自己发现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以上工作纳入社区民警年度工作考评之中。
  (二)消防宣传建设
  1、社区内应设有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居民楼内应设有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2、社区内应经常组织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如每年的119宣传日开展一次居民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半年对辖区内个体商户以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每年举行一次消防灭火和逃生演习等。在冬春季节、重大节日等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并定期对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学生放假期间,组织辖区中小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三)消防设施建设
  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依法为居民住宅小区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防安全标志等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1、在社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立社区消防柜。消防柜内配齐灭火器、消防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灯、消火栓扳手等器材。
  2、消防器材箱配备数量:2000户以下的社区不应少于5个,2000户至4000户的社区不应少于8个,超过4000户的社区不应少于10个,并且布局合理。
  3、有条件的居民家庭可以自行配置灭火器。
  (四)消防业务建设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设有消防工作室(社区消防工作室可设在社区警务工作站),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消防工作室内应悬挂张贴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图以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宣传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消防业务学习制度、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消防工作人员职责等)。
  1、街道办事处防火安全办公室应建有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1)社区消防基本情况档案;
  (2)火灾统计档案;
  (3)消防宣传培训档案;
  (4)消防会议记录档案;
  (5)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辖区单位签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6)其他情况档案。
  2、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建有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1)辖区消防基本情况档案;
  (2)防火巡查档案;
  (3)消防设施器材档案;
  (4)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5)消防会议记录档案;
  (6)其他情况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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