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行政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6-06-03 10:26    来源: 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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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公处理2026-003

备案编号:GX071301074

承租人:陈潇            身份证号:1101************10

现查明你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存在未按合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催缴通知单、系统缴费记录、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家庭成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四)乙方使用承租房屋,应符合水、电、气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乙方应当按时足额缴付租金、租赁房屋的水费、电费等费用以及乙方接受的其他专门服务费用”的合同规定。依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十条合同解除项下规定:“(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1.乙方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计3次逾期缴纳租金的”;第十三条违约责任项下规定:“(四)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押金或其他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按逾期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可直接从乙方缴款账户中划扣违约金”;第十二条房屋交还项下规定:“(二)在租赁期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前,乙方暂时不能腾退的,经甲方同意,可给予乙方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有权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乙方仍不腾退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乙方腾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两倍收取乙方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该房屋内仍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及相关规定本机关要求你家庭:

2026年5月28日前将相关费用:2023年06月05日起至2024年04月04日合同期内有10个月租金未缴纳,累计欠缴17942.40元,违约金3690.39元。自2024年04月05日起至2024年06月04日过渡期有2个月租金未缴纳,累计欠缴4955.52元;2024年06月05日起至2025年09月04日占用期15个月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累计欠缴74332.80元。总计100921.11元。交至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0109 0520 5001 2011 1031 396账户名称: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银行总行营业部。或将租金和违约金直接存入公租卡,由银行划扣。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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