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行政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6-06-03 10:28    来源: 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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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公处理2026-001

备案编号:GX071500737

承租人:刘德贵          身份证号:1101************32

现查明你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存在未按合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催缴通知单、系统缴费记录、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家庭成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四)乙方使用承租房屋,应符合水、电、气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乙方应当按时足额缴付租金、租赁房屋的水费、电费等费用以及乙方接受的其他专门服务费用”及第十二条房屋交还:“(一)乙方须在租赁期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前把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在租赁期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当日或之前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交接时,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家具家电(如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交验,结清租金、其他费用及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乙方向甲方移交房门钥匙、购电卡和燃气卡等相关物品,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房屋交割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在《房屋交割清单》上签字盖章后,视为乙方交还了其承租房屋,如该房屋内有未经甲方同意而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如届时甲方不要求乙方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则乙方应保护好租赁房屋的届时现状、不得破坏,并将租赁房屋保持为整洁状态,按届时现状将租赁房屋交还给甲方。乙方添置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设备、设施、增建部分、改建部分等)归甲方所有,但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除外。”的合同规定。依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十条合同解除项下规定:“(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1.乙方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计3次逾期缴纳租金的”;第十二条房屋交还项下规定:“(二)在租赁期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前,乙方暂时不能腾退的,经甲方同意,可给予乙方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有权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乙方仍不腾退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乙方腾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两倍收取乙方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该房屋内仍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第十三条违约责任项下规定:“(四)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押金或其他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按逾期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可直接从乙方缴款账户中划扣违约金”及相关规定本机关要求你家庭:

2026年5月28日前将相关费用:2022年05月05日至2023年04月04日合同期内有11个月租金未缴纳,累计欠缴20906.25元,违约金7786.62元;自2023年04月05日至2023年06月04日过渡期有2个月租金未缴纳,累计欠缴6562.50元;2023年06月05日至2026年03月04日占用期有33个月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未缴纳,累计欠缴216562.50元,总计251817.87元。交至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0109 0520 5001 2011 1031 396账户名称: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银行总行营业部。或将租金和违约金直接存入公租卡,由银行划扣。缴纳2026年04月04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使用费及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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