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29 | 来源:丰台区科信局 | 阅读次数:148
(以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来自法院官方公布,请被执行人及时与执行法院联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号:(2024)京0106执12875号
被执行人:翟永红
性别:男
年龄:71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1101061954********
执行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24-10-24
执行依据文书编号:(2023)京0106民初2360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翟永红、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李**购房款1350000元;二、翟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逾期付款损失(第一部分: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至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期间的利息37880.77元;第二部分:以1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的标准,自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50元,由翟永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状况: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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