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26 | 来源:丰台区科信局 | 阅读次数:410
(以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来自法院官方公布,请被执行人及时与执行法院联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号:(2024)京0106执12272号
被执行人:唐海燕
性别:男
年龄:47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9231978********
执行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24-10-12
执行依据文书编号:(2024)京02民终1205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唐海燕、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股权转让款3554000元;二、唐海燕、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资金占用费(以1454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100000为基数,自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32元,由王**负担1459元(已交纳),由唐海燕、肖**负担345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唐海燕、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状况: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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