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购买了一辆摩托车,但是一直未办理正式车辆手续,而是花钱网购了一套手续,包括驾驶证、车牌照、行驶证并持此证开车上路。2018年初樊某在本市某加油站加油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均系伪造,后樊某被取保候审。但是在取保候审期间,樊某仍然不思悔改,又在网上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购买了一套假的摩托车手续使用,并在加油时再次被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已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刑。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行为屡见不鲜,其曾经办理过多起买卖摩托车证件的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不论结果如何,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丰台法院提示,身份证件在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异常重要,公民信息安全与个人财产安全的关联度也是日益提升。公民要切实增强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知法守法不违法。(丰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