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权某驾车载张某外出办事,张某坐在驾驶员后方的位置。行至目的地后,权某在非机动车道路边临时停车。张某未观察后方情况直接打开车门,结果车门恰将后方驾电动车驶来的郭某撞倒在地。郭某当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相关部门认定,张某因乘坐机动车时开车门妨害其他车辆通行而承担主要责任,权某因违反规定临时停车,开车门妨害其他车辆通行承担次要责任,郭某无责任。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对其判处了刑罚。
丰台法院建议:第一,驾驶员应按照规定停车。停车位置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路边停车时,除驾驶员外,乘车人尽量从右侧下车。第二,无论是乘客还是驾驶员,开关车门时均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第三,注意观察,下车前多看后视镜,确保安全时再打开车门。建议用车门反方向一侧的手去开门,比如开左侧门用右手,开右侧门用左手,这样可以使人本能的扭转头部,进而让自己视野注意到后方情况,尤其是运动的物体。(丰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