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是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某科技公司等多家外地单位签订了代办商标等业务合同。办理代办业务,需要多份材料加盖公司印章。黄某因与客户距离较远,为了办事方便,减少盖章手续,便伪造多家合作单位印章加盖在材料上,后被抓获。丰台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印章是企业单位身份的证明,为了防止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的合法权益,国家将刻字业纳入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实行专门管理。无权制作印章的行为人刻制印章,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丰台法院提示: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内管理、对外交往的信物。一方面建议公司规范印章管理,不随意将公司印章样式交予他人。另一方面,建议公司人员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遵法守法意识,在商务合作中规范用章,切勿因小失大。
(丰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