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丰台·深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2020年10月23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遗嘱的形式及效力
——对比《民法典·继承编》修改要点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财富的积累,为了避免死后财产继承的相关纠纷、防范风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有意识地提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预先分配,不仅是高龄老人,还有很多年轻人也会去主动思考逝后遗产分配的问题,去选择订立遗嘱。

  当自然人即被继承人死亡,意味着拉开继承的面纱,继承开始后,首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一

  遗嘱的定义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

  形式与效力

  现行的《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可以对自己所立的遗嘱进行撤销或者变更。如果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目前《继承法》规定5种遗嘱的形式,在这5种遗嘱中,效力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一旦立了公证遗嘱,如果想要对其进行变更或者撤销,那么只能选择再次公证。

  三

  遗嘱严格的形式要件

  订立遗嘱这个行为不同于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遗嘱人死亡之后,遗嘱才生效。而遗嘱人死亡,就意味着其再也无法对自己所留下的遗嘱进行解释或者补充说明了。

  因此,为了维护遗嘱人的权益,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法律对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当事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就不能推断其有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愿,不足以证明其真实的意思。

  也就是说,遗嘱形式要件是保证遗嘱内容真实的最可靠依据,遗嘱形式及要件须由法律来明文规定,未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是无效的。

  比如说一个人在自己的手机里写了一个备忘录:我死后名下全部存款,都由我的女儿某某继承,这个备忘录文字,不符合前述的几种形式,就不能成为有效遗嘱。

  那么,接下来,我们有针对性地着重看几类遗嘱: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顾名思义就是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它的要件包括:1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让他人代写;2遗嘱人签名,这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注明年、月、日;4增删或涂改时须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二)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形式。

  从要件来看,1至少两名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其中一人代书;2遗嘱注明年、月、日;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在遗嘱上签名。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其次,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所以一般立代书遗嘱的时候,我们可以选择邻居、同事或者找专业的律师来见证。

  (三)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就是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立遗嘱过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四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打印遗嘱

  老张召开家庭会议,召集自己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张大、张二,并叫来了邻居甲和邻居乙两个人,但是当天,老张的三儿子张三有事并未到现场。然后当着这些人的面,老张口头表述了要把自己名下一房产死后留给儿子张大的分配意见,老张妻子和两个在场儿子也均同意,两个邻居见证了这个过程。随后,儿子张大去了楼下的打印店,向店员复述了父亲老张的意思,随后打印店人员依据张大的陈述,制作打印了一份“遗嘱”。该份“遗嘱”经老张确认无误签字,并由当天到场的其他全体人员签字,注明日期。

  问题:这份遗嘱是否有效?

  我们发现,目前我们现行的《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打印遗嘱。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提供的思路,可以将打印作为一种书写方式。

  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首先,这个遗嘱不是老张自己打印的,所以不是自书遗嘱。其次,这个遗嘱是继承人转述、打印店员制作的,也不是见证人两位邻居打印的,所以也构不成代书遗嘱。

  所以非常遗憾,尽管这份遗嘱打印件的内容老张是签字认可的,并且邻居也参与见证,但是它既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所以是无效的。

  案例二 表达书写不便的遗嘱代写和见证

  老张生病住院,有点担心身后事。由于老张口头表达和书写都不方便,所以他的小保姆叫来两名医护人员甲和乙,向二人陈述老张打算死后要把财产都留给自己,希望二人做个见证。所以医生甲就首先按照小保姆的意思,当着老张的面写了一份“遗嘱”,然后医生甲乙二人照着写好的遗嘱,以问话的方式向老张确认:“你是不是要立遗嘱”“是不是要把房子留给这个小保姆”……老张因为说话不方便,所以全程都是点头表示认可。于是甲乙二人确认好,在遗嘱上签字,但是老张本人不方便所以未签字。

  那么这个案件中,这一份医生代写并问询确认的遗嘱是否有效呢?

  答案依然是:无效。

  代书遗嘱如果是因遗嘱人本人不能书写,而口述遗嘱内容,应由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口述制作,且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原话。本案中这一份遗嘱,首先是代书人是依据小保姆转述书写的,然后呢虽然老张点头确认了内容,但由于代书遗嘱上没有老张本人的签名,所以对该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为无效。

  五

  《民法典·继承编》相关修改

  从以上两个案例不难看出,现有的遗嘱形式还有很大完善进步的必要性,例如案例一中的打印遗嘱,和对案例二中书写不便的遗嘱人而言,当事人其实是存在实质上的遗嘱的意思表示的,但是强行适用目前的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就会遭遇一种左也不是右也不是的尴尬。

  新的《民法典·继承编》里就非常与时俱进地对遗嘱形式和效力问题,有以下三大修改:

  首先,新增两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同时,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一)打印遗嘱

  《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依据这一条,《民法典》施行之后,打印制作的遗嘱我们就不用再担心它算是自书还是代书了,因为打印遗嘱独立出道了。

  只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然后遗嘱人、见证人在遗嘱打印件每页均签名写日期,就形成一个有效的打印遗嘱。而这个打印的遗嘱,不用再纠结是本人打印还是复印店店员打印,因为都与效力无关了。

  (二)录像遗嘱

  第二处修改,是《民法典》第1137条。从之前《继承法》仅有的录音遗嘱,到现在新增为录音录像遗嘱,要件上要求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并且录音录像中记录显示其姓名和肖像以及年、月、日。

  就像案例二的老张,想要立遗嘱,但是不方便书写,没关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集齐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然后掏出手机,就可以制作一个有效的录像遗嘱。

  (三)对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废除

  《民法典》第1142条,删除了之前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将来几种遗嘱仅从形式上看,效力是完全平等的了,多个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的为准。这一做法,废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确立了数份遗嘱内容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效力原则,那么就很好地保证了被继承人临终前最真实最自由的遗嘱意思表达的权利,不用担心公证的问题,想改遗嘱可以随时改。

  丰台法院花乡法庭 王伟蔷/文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运行管理: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丰台要闻
   第03版:综合新闻
   第04版:社会新闻
   第05版:丰台·深度
   第06版:丰台·深度
   第07版:丰台·深度
   第08版:文娱·副刊
遗嘱的形式及效力
丰台报丰台·深度06遗嘱的形式及效力 2020-10-23 2 2020年10月2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