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8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某软件研发工作,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为期2个月的试用期。入职时,公司明确以书面形式告知王某,需提交包含之前公司离职证明、相关工作经历与就业经历等在内的入职材料,王某填写了书面入职承诺书。试用期间,王某表现出明显能力不足,公司经查实,发现王某关于工作经历与就业经历系伪造,故将王某辞退。后王某向仲裁委提起申请,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仲裁结果
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三、案件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辞退王某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入职时,王某作为特定领域软件研发人员进行应聘,且入职时已被明确告知如实提供相关工作经历与学业经历,该义务亦被列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后王某亦在承诺书中签字,承诺书中明确载明王某专业与学历信息,毕业后存在3年及以上的某软件研发工作经历,且载有“本人承诺在入职时提供的工作经历等真实有效。一经核实本人提供虚假材料,公司有权即时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表述。王某作为公司招聘的特定软件研发人员,在明确知晓工作岗位录用条件时仍伪造相关工作经历等材料,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