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城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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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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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动
持有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拘留!

  基本案情:近日,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移交的相关线索对北京某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单位从业人员李某某所持有的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无法通过官方网站查询。

  经联系发证机关,确定数据库中无此证件信息,李某某涉嫌持有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理结果: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行刑衔接”工作流程,与丰台区樊家村派出所积极沟通,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时,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拟对该单位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使用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案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通过对涉事企业的法律惩戒,警示引导同类型企业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推动企业依法经营。

  (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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