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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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0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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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明火
  工厂企业切莫忽视安全生产

  哪些场所是“易燃易爆”场所?

  主要场所有加油站、油库、煤气站、油漆库房、烟花车间和库房、炸药仓库、煤矿坑道、煤炭堆放区域、易燃粉尘区域、化学品仓库、燃料仓库等。

  ●相关案例

  浙江温州。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苍南县望里镇马鞍园区进行消防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马鞍园区3幢102车间,一员工在车间内违章吸烟。

  ○处罚情况

  望里派出所对陈某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相关案例

  荔湾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海中联社工作人员到荔湾区一家复合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存在违规住人、存放易燃易爆品的情况,并对现场电箱及大门进行了查封。复查时,发现该厂仍存在明火作业的情况。

  ○处罚情况

  由于该厂管理人存在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并劝阻拒不改正的事实,荔湾区公安分局给予涉事人员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北京丰台消防)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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