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城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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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0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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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处置通报

  1.北京满福祥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目榆荟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平娃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理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瑞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马克三饮品店,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理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时尚变幻商贸中心,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理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华辰联众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理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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