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世界知识产权日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模仿首饰造型,会构成侵权吗?
张炎法官、闫金法官赴中华书局调研座谈。
俞凯欣法官前往北京知产保护中心开展巡回审判。

  基本案情

  前些年,原告S公司推出了经典天鹅系列的项链、胸针、耳钉等首饰产品,并一直销售至今。而被告乙公司在开设的天猫店铺销售了数款项链、胸针、耳钉等饰品,均使用与S公司上述造型饰品近似的形状:饰品具有单天鹅、双天鹅两种使用方式,饰品正面除喙部外均镶嵌仿水晶,颜色分别有黑色和银色,反面整体采用金属材质。

  S公司认为,乙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饰品与其有一定影响的经典天鹅造型饰品装潢近似,故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被告乙公司答辩称,涉案饰品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且与S公司饰品在价格、形状方面差异较大,因此并不构成侵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S公司请求保护的装潢为经典天鹅造型,属于饰品本身但有装饰作用的外观构造。该天鹅造型在天鹅喙部、颈部、身体和翅膀的设计上体现了独特的视角,有别于一般的常见设计,且已经具有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具有一定影响的装潢。通过比对,被诉侵权商品的形状构造特征与经典天鹅造型近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乙公司与S公司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应当知晓S公司经典天鹅造型饰品的存在及其知名度,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案天鹅造型作为商品装潢具有正当理由,也未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乙公司已停止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S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9.8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近年来,饰品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市面上出现一些抄袭模仿的山寨现象,极大损害了知名饰品品牌的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也为行业创新带来巨大阻碍,亟待遏制。实践中,饰品造型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饰品造型具备一定的知名度;第二,饰品造型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第三,被诉饰品与在先饰品造型近似并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关于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度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饰品持续销售的时间、范围,广告投入的力度及所获得的荣誉等因素综合判断。关于饰品造型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认定,需要考虑饰品造型独特的设计,区别于公开市场上常见的饰品造型,且该饰品造型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从而与其经营者形成稳定关系。关于近似及混淆的认定,则需要考虑被诉侵权饰品造型与在先饰品造型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且客观上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本案所涉的天鹅造型饰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广受消费者欢迎,系权利人经过数十年持续投入而取得的成果。本案的判决一方面维护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价值导向。

  (区法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运行管理: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经济
   第04版:航天日
   第05版:社会
   第06版:综合
   第07版:倍增追赶 合作发展
   第08版:世界知识产权日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模仿首饰造型,会构成侵权吗?
丰台报世界知识产权日08模仿首饰造型,会构成侵权吗? 2024-04-26 2 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