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日,区文化和旅游局接群众举报称,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规行为。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第一时间立案,通过依法取证和调查,确认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但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执法人员责令该旅行社改正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案情分析
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明确了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详细阅读合同内容,也可要求旅行社详细说明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最大程度避免旅游中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