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行为。2020年6月10日,张某以拖欠工资为由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天离职。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以张某未进行工作交接给其单位造成损失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张某进行工作交接。
【裁决结果】
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但其仍应进行工作交接。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某些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劳动者有即时解除权。但此时劳动者能否同时免除工作交接义务呢?工作交接属于劳动者的后合同义务,即在劳动关系灭失后,双方为维护对方合法权利,协助对方处理善后事务的义务,而这也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体现。
本案中,张某因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情形,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工作交接事关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固定资产保有、商业秘密安全等固有权利,故即使某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亦不能因此全面否定某公司其他权利,亦不能以此直接免除劳动者自身固有的义务,毕竟两者属不同法律关系。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可见,即便劳动者依法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也是以完成工作交接为前提的。
需提醒劳动者的是,即便劳动者有权因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立即离职,也不能一走了之,仍应积极配合单位完成工作交接。否则,用人单位有权因怠于进行工作交接受到的损失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