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用范围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进行租赁、转让、项目建设、对外合作、抵押担保等的处置事项。
二、 报审程序
1.村提议。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处置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并广泛听取村民(股东)代表、村党员代表的意见,经村党组织(撤村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研究同意后,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
2.乡镇审核。乡镇党委、政府要对乡镇、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从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程序履行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经乡镇党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区农村主管部门。
3.区审议。区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后,报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联席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进行租赁、转让、项目建设、对外合作、抵押担保等的处置事项,建筑规模3000平米(含)以下的,经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联席会议论证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建筑规模超过3000平米的,经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联席会议论证同意后,报区政府专题会研究审议。
三、 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乡镇党委、政府统筹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出台实施细则,监督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严格落实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制度;
区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协调指导乡镇、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区纪检监察、审计加强日常监管监察力度,强化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