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被告人常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被害人负面信息,并以在网络上团队运作,曝光被害人负面信息等相威胁,向被害人索要钱款。丰台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了罚金。 根据法律规定,在信息网络上以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自媒体敲诈主要有“发帖型”和“删帖型”两种方式。被告人常某某敲诈勒索案是典型的“删帖型”敲诈勒索。 自媒体敲诈相较传统敲诈犯罪,暴力性减弱,隐蔽性增强。网络的开放性和传播的广泛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犯罪分子得逞的几率。一旦负面信息上网,会对被害人的声誉造成难以预测损失。 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发展应合法有序。丰台法院建议治理自媒体犯罪要综合发力:一是要依法严惩利用自媒体实施的犯罪;二是应“打”“建”结合,既要依法打击自媒体犯罪,又要抓根源堵漏洞,完善自媒体行业准入、内容审查等机制,把住行业入口,管住信息出口,整顿自媒体发展秩序;三是社会公众应提高鉴别能力,不传谣、不信谣;四是被害人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一旦被敲诈要保存证据、及时报警。(丰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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