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即使没有言语上的威胁和恐吓,但是采用有组织地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人产生心理恐惧的,也属于恐吓他人。例如本案中李某某等人有组织地对王某父亲的房屋泼洒油漆、堵锁眼滋事就属于恐吓。
丰台法院提示:对于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进行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法院将依法严惩。建议群众在遭遇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及时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丰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