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产生废水的蓄水罐阀进行了查封。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订版)》第8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该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向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月4日,区政府维持了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区公安分局于当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宋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