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是当前防控疫情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此,丰台法院建议:第一,经营、饲养宠物,应事先了解是否属于野生动物,必要时还可以向林业部门或动物保护机构等专业机构咨询;第二,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不因一时之贪而追求野味;第三,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禽畜产品,在发现非法贩卖等不法交易行为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第四,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丰台法院扫黑办党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