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5月25日,丰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检测检验在线监控系统核查重点车辆复检情况时,发现岳各庄检测场一辆复检车辆未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当即启动调查程序,对该检测机构负责人进行了约谈问询。
经调查,一辆车牌号为京Q50FV3的车辆于4月30日前往该场进行车辆年检,因环保检测不合格,维修后于5月3日,前往该场再次复检,复检过程中,未按照车辆驱动标准选择相应工况进行检测,违反了检测机构车辆环保检验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
因违法事实发生时间为5月1日以后,恰逢《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故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要求,对照“首次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车辆经维修后,复检时未采用首次环保检验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这一处罚细则,对其处以8万元罚款。
此次,丰台区运用新《条例》,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处罚,得益于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给予的业务大力支持,特别是市里在检测场监管系统设置了重点车辆推送功能,助力我区提升了发现问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在法规适用、法条对应等方面全过程参与指导,丰富了发现问题的手段措施,探索了新法的适用和执行,为下一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执法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
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坚持问题导向,点穴执法,纵深运用,全面推进新《条例》的贯彻执行,在其他执法领域,特别是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上路行驶车辆逾期未维修并复检合格等方面,持续发力,从严查处,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借助《条例》这一有力抓手,力促车辆(机械)达标排放。
此外,丰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聚焦用车大户行业和车辆(机械)使用领域,广泛开展《条例》的宣贯解读等工作,促使车主知法、学法、守法,提升环境保护意识,强化自身行为约束,营造良好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