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一起公司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案件。
2011年赵某入职北京某农副产品产销有限公司,是公司的老员工。约2017年左右,赵某开始迷恋炒股票和基金,为了有更多的资金投资,赵某利用公司对其的信任和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漏洞,谎称自己女友的个人账户是客户的账户提交给公司,让公司将应当支付给供货商的货款汇至其女友的个人银行卡内,借此侵占公司支付给某供应商的货款17万余元用于炒股和个人消费。当其所在公司规范财务管理后,赵某因无力偿还公司钱款逃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在庭审中,被告人赵某表示当时由于沉迷于炒股,赔了很多钱,想到自己作为采购员,可以利用职权侵占公司的购货款来弥补亏损,就萌生了侵占公司货款的犯罪念头,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愿意尽早挣钱赔偿给公司,希望法院可以从宽处罚。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
为减少此类案件发生,丰台法院提示:第一,公司应当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在需要现金支付的情况下,应由财务人员与采购人员共同到场支付,钱款流转全过程留痕可查;第二,对于有赊销类业务的客户,应尽量使用对公账户交易。确实有必须使用个人账户的,应当由财务人员与客户核对账户信息并由客户签字确认;第三,在大额交易后应及时与客户核实款项到账情况,确认到账后及时取回交易凭证并记账保存,确保单、货、款相符,资金流向清晰准确。
(丰台法院扫黑办党小组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