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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3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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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上路险象环生交通安全牢记在心

  “骑上我心爱的小摩托,它永远不会堵车”,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电动车出行(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以及小型电动驱力汽车)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选择,此类交通工具与普通小汽车相比便捷性更高,驾驶技术要求较低,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电动车或未经登记上路,或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本期九点检话,丰检君带您看看驾驶电动车出行的风险点。

  一、部分电动车未经登记,违反交通规定行驶,易造成交通肇事。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同时第十四条规定,要遵守交通信号引导,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实际生活中,电动车未经登记上路、违反通行规定的情况屡见不鲜,给自己和他人的出行安全造成威胁。如,刘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交叉路口处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并超速行驶,将步行至此的邓某某撞倒,致其重伤。

  二、混乱驾驶、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情况频现,电动车混乱行驶危险重重。

  根据相关法规,电动车以最高时速和车重为标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电动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驾驶不同车型的电动车对驾驶资格和登记情况的要求不同,混乱驾驶二轮、三轮电动车和摩托车存在极大风险。如,阳某某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阳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车行驶至铁路桥下,与温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碰撞,造成乘坐该车的付某某倒地重伤。又如,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中,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车行驶至人行横道处时,将步行至此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致其重伤。经审查发现,两起事故中的肇事车辆均被鉴定为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被告人阳某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张某某只有C1机动车驾驶证,二人均在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上路,造成惨剧发生。

  三、部分身体状况不符合驾驶要求人员上路行驶,“马路杀手”酿惨剧。

  部分被告人因身体状况不符合驾驶条件,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驾照超期,但出于侥幸心理驾车上路,变身“马路杀手”。如,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穿越道路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鲍某发生碰撞,致鲍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审查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双下肢萎缩,系二级残疾,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又如,戚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戚某某在驾照过期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将步行至此的被害人郭某某撞倒,戚某某驾车逃逸,郭某某于几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审查,被告人戚某某曾视网膜脱落,后为高度近视,案发时为凌晨且正在下雨光线较差,戚某某表示自己当时根本看不清路况。

  检察官提示:一是要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车驾驶,并依法依规做好各类电动车的登记备案工作,降低安全隐患;二是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熟悉交通规则,按照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驶,规范驾驶行为,不当“马路杀手”;三是做好电动车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排查行车风险,确保电动车安全上路。(丰台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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