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李某于2017年10月15日入职某服饰公司任销售员,双方另行达成协议:李某自愿放弃社保,服饰公司按每月500元向李某支付社会保险补贴,且李某保证不向单位提出任何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要求。2020年5月8日,李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该服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该服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仲裁结果:该服饰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960元。
三、案件解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服饰公司与李某间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而义务不能放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协议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协议侵害了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的权益,应当认定无效。故李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放弃社保协议,短期看让劳动者收入了增加,用人单位减少了支出,但其实质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是对依法参保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公平,故可谓害人害己、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