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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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30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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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无效

  一、案情简介:李某于2017年10月15日入职某服饰公司任销售员,双方另行达成协议:李某自愿放弃社保,服饰公司按每月500元向李某支付社会保险补贴,且李某保证不向单位提出任何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要求。2020年5月8日,李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该服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该服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仲裁结果:该服饰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960元。

  三、案件解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服饰公司与李某间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而义务不能放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协议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协议侵害了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的权益,应当认定无效。故李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放弃社保协议,短期看让劳动者收入了增加,用人单位减少了支出,但其实质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是对依法参保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公平,故可谓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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