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7年9月1日起在某采石场工作,月工资为65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张某一再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采石场以双方已签订过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续订。张某正常工作至2020年11月30日,并于当天提出并解除劳动合同,其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主张某采石场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仲裁结果
某采石场向张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9500元。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首先,在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不利于保护双方的基本权益。其次,劳动合同的履行是个动态的过程,如若用人单位有意愿继续用工,有必要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将此种动态变化固定下来。在本案中,张某已经要求与某采石场续签劳动合同,某采石场拒绝续签显然不合情理亦不合法。
需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因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故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时间起算点为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而非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后次日,即用人单位不再享有一个月的宽限期;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