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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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2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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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以双方约定认定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一、案情简介

  贾某入职某餐饮公司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餐饮公司于每月10日支付其上一自然月工资;贾某每天工作时间为7:30至14:30,14:30后继续提供劳动。庭审中,贾某与某餐饮公司均表示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贾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确认与某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仲裁结果

  贾某与某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系全日制用工关系,某餐饮公司应支付贾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三、案件解析

  劳动关系的认定属于国家规范性认定范畴,不能仅凭双方自认来确定劳动关系的成立及性质,虽贾某与某餐饮公司均在庭审中表示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但贾某工作时间每天超过4小时,累计工时每周超24小时,某餐饮公司对贾某劳动力使用具有整体性、连贯性,并以月为周期向其支付工资。可认定某餐饮公司与贾某间用工关系名为非全日制用工而实际是按照全日制标准履行权利义务的,故仲裁裁定某餐饮公司与贾某建立的是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用工形式愈发多样。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作为全日制用工的有力补充,其用工的灵活性和人力成本的相对低廉性获得了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青睐。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对于用工新形式的尝试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同时提示劳动者在入职时明确自身权利,以保障各项权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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