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郭英杰)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走个手续、办个账户”就能赚钱,很可能是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配合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成为空壳公司法人、出售对公银行账户,这一步步的操作,很可能让你于无形中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
长期无固定工作的刘某某,某天偶然在兼职交流群中,看到有人发布“高薪酬劳、只需挂名、包吃包住、兼职福音”的信息。刘某某咨询后,对方表示只需要配合办理营业执照,不用实际任职干活,成功开具银行公户后,就能获得高额酬劳。刘某某对此很是心动,当即应下。于是,对方给刘某某购买了火车票,让他前往外地配合办理。
到达外地后,对方承担了刘某某的食宿等一切费用,让他全力配合、听从指挥。根据指示,刘某某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等待数天后,营业执照办理成功,刘某某又拿着公司章、财务章、人名章等一套提前准备好的虚假手续,前往银行办理对公账户。
最终,耗时一个月有余,刘某某按部就班地成为了一名空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并将自己名下的公户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手机卡等一并交给了接线上家。
就在刘某某将对公银行账户交付出去的当日,该空壳公司即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用配套的银行公户收取诈骗钱款400万余元,造成被害公司高额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示,空壳公司及其对公银行账户相较于个人交易对象更具有迷惑性,很可能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工具。法定代表人不可乱当,弄虚作假、随意借名很可能会触犯刑法,得不偿失。切莫为蝇头小利,致使身陷囹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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