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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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11日 星期一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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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平等之体现

  【案情回顾】

  小美与小王是夫妻关系,近日,二人对于孩子的教育方式产生了分歧。小美主张孩子应当受到“精英教育”,要花费大量金钱和时间,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小王则认为,夫妻都是普通人,财力和精力有限,孩子不能过度教育。一天,小美花费1万余元给孩子报了一个外教英语培训班。小王认为小美未经自己同意,支配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自身权益。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费。那么,小王的诉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案情分析】

  案例中,小美为孩子报培训班花费1万余元,虽然没有经过小王同意,但这笔花销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不存在特殊约定,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王的诉求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不仅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对保护交易相对人、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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