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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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03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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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发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待遇的公告

  为切实提高我区优抚对象的数据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优抚资金发放使用安全,自2023年6月起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所属优抚对象进行年度确认工作。现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1〕34号)和《北京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上一年度未进行年度确认的优抚对象给予公告,名单如下:

  上述人员可以在公告期内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民生保障办公室进行上一年的年度确认;公告时间为60日,自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3月2日,若公告期后上述人员仍未取得联系进行年度确认,自2024年4月起暂停发放抚恤补助。停发抚恤补助后,优抚对象或者其家属可重新申请恢复发放,经北京市丰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通过后,自重新确认后的下一个月起恢复发放抚恤补助。

  请上述优抚对象或者其家属见公告后,及时联系北京市丰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或所在街道(镇)退役军人民生保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确认。

  (注:对涉及隐私或不宜公开的,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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