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城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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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17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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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处置通报

  1. 北京浑之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 北京江之右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 北京拾之味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没有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 北京炙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没有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 北京汇鲜城餐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 北京来颗桃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 北京摘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 福宝隆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当事人对不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未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未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 北京热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理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 北京客友运餐饮店,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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