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城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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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02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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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处置通报

  1. 北京紫麟春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 北京草原如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 北京忆徽香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 北京广福居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 北京郝福记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 福润隆(北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 北京冠京一方阁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对直接入口的食品未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 北京徕檬山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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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前检查 让旅客安心出行、放心消费
丰台区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处置通报
加装阻车器 将安全隐患挡在门外
多方联动“会诊” 消除安全隐患
“我体验到了什么叫接诉即办”
丰台报城治05丰台区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处置通报 2024-02-02 2 2024年02月0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