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据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我国90%以上的森林火灾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不仅严重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安全提示
●随着气温回升和清明节的到来,森林防火区农事活动、民俗祭祀、施工生产、踏青旅游等户外活动将大幅增加,天干物燥、火险高危,请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不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严禁在林区吸烟、烧荒、烧纸、燎地边、燃放烟花爆竹、野炊、施放孔明灯等一切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区内的单位和居住人员,要严格管理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山入林。
●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普法课堂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务,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