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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01-01 12:25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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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主体 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状态 基本编码 清单的实际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序号 实施主体 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状态 基本编码 清单的实际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1 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B1800100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15004000 街道 区级,街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国家主席令第32号(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 B1800300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20011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5年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3 B1800600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20029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十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组织苗种生产,引进、推广优良品种,进行技术指导和其他服务工作。   引进或者销售外地苗种,应当经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疫。
4 B1800700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20031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五条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5 B1801300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20071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6 B1801400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20072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7 B1801500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20073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8 B1801600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20075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9 B1802700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20131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0 B1803500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20146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第一次修改,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二次修改第十三条 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十条 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需要跨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转送捕捉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捕捉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特许捕捉证的决定。
11 B1804000 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20161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2 B1804700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20172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 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十五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疫:

(一)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第十六条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一)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列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第十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13 B1805200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20177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2年第19号发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 第十九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四)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五)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其中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前款规定的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二)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二)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首次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三)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4 B1805300 渔业船舶登记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20181000 区级 区级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15 B1805700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20185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16 B1806800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20200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35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种子经营应当执行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市或者区、县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17 B1807000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20202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35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8 B1807300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20208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19 B1807400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20209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 B1807600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20212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5年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 第6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1 B1808700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11011811200Y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十六条第二、三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22 B1808900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在用 110118115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35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种子经营应当执行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市或者区、县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23 B1809400 引进或者销售水产苗种检疫 行政许可 在用 110118120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组织苗种生产,引进、推广优良品种,进行技术指导和其他服务工作。引进或者销售外地苗种,应当经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疫。
24 B1809600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在用 110118122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35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种子经营应当执行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市或者区、县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5 D1800200 依法查封、扣押渔业生产活动中涉嫌违法的物品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26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和区、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依法查封、扣押渔业生产活动中涉嫌违法的物品;
26 D1800300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且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27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27 D1800400 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28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和区、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28 D1800500 隔离、查封、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29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5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29 D1800600 对违法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30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六条   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水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水产品,对违法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0 D1800700 对违规调运的植物或植物产品进行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31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6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在实施农业植物检疫等相关执法活动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依法封存、没收、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四)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落实除害处理等措施。
31 D1800800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32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32 D1800900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且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33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33 D1801000 对饲养的动物拒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34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34 D1801100 封存扣押与植物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35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35 D1801200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36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36 D1801300 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停止作业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37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本市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及其行政处罚、安全事故处理,由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37 D1801400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改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38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本市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及其行政处罚、安全事故处理,由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38 D1801500 扣押无牌无证作业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39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本市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及其行政处罚、安全事故处理,由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39 D1801600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且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40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本市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及其行政处罚、安全事故处理,由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40 D1801700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41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第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第三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第二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三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第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41 D1801800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42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42 D1801900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43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第五项、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43 D1802000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44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44 D1802100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运输工具和场所等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45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45 D1802200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46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46 D1802300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47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47 D1802400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8048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48 H1800200 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 行政确认 在用 110718017000 区级 区级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十二)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49 H1800400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行政确认 在用 110718019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28 号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50 H1800500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在用 11071802000Y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1 L1800300 登记备案非持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8048000 区级 区级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市种子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仅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或者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二)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规种子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三)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种子. (五)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村或园林绿化部门备案。有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农业农村或园林绿化部门备案。
52 L1800500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备案、登记、发放 其他行政权 在用 111018050000 区级 区级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53 L1800600 农药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 在用 111018051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54 L1800900 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之间调整审批 其他行政权 在用 111018054000 区级,街道 区级,街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55 L1801000 乡村兽医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8055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5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八条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续展。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第7条,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取消许可,改为备案。
56 L1801200 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8057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 67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57 L1801300 调解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8058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35号第三次修订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58 L1801500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8060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5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 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59 L1801700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 在用 111018062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4号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60 L1802000 执业兽医备案 其他行政权 在用 111018065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21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61 G1800100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2 G1800200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63 G1800300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动物防疫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2.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G1800400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65 G1800500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66 G1800600 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条 执业兽医开具兽医处方应当亲自诊断,并对诊断结论负责。国家鼓励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十一条 乡村兽医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二条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等活动。                                                                                                              2.《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四条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4.《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67 G1800700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三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2.《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美容等项目的区域与诊疗区域应当经过物理分隔、独立设置。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68 G1800800 对渔业生产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乡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市和区、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渔业生产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69 G1800900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70 G1801000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71 G1801100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72 G1801200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12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3 G1801300 对畜牧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74 G1801400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或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或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或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75 G1801500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G1801600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7 G1801700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78 G1801800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79 G1801900 对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 G1802000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1 G1802200 对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82 G1802300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83 G1802400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84 G1802500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85 G1802600 对养殖场、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 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86 G1802700 对单位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研究与试验,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87 G1802800 对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88 G1802900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9 G1803000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90 G1803100 对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近视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雨最小网目尺寸的顽固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由于超过规定比例的,魔兽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 G1803300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第29项将“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92 G1803400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93 G1803500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94 G180380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95 G1803900 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6 G1804000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八条 市和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外的养殖场所动物防疫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外的养殖场所应当在基层兽医机构指导下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97 G1804100 对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8 G1804200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9 G1804300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00 G1804400 对国(境)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101 G1804500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2 G1804600 对畜禽(除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 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103 G1804700 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市和区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农机监理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财政、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规章制度;(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三)检查本单位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四)及时排查并督促消除农业机械事故隐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04 G1804800 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雇用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市和区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农机监理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财政、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第一款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雇用他人操作农业机械的,应当确认所雇用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操作人员持有有效操作证件、其他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不得违章指挥、强令操作人员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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