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丰台区生态林养护管理办法》解读

日期:2018-08-15 14:35    来源: 北京丰台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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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有效解决我区生态林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养护资金使用及生态林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林木养护机制,细致推进森林的精细化管理和科学经营,做到“精准养护、可追溯养护、全面养护、绿色养护”,丰台区认真研究,制定了《丰台区生态林养护管理办法》。
  此《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分工、生态林养护、保护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奖惩措施、附则八章34条。重点在六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各乡镇是生态林养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
  各乡镇、宛平城地区办事处(相关有林单位适用)是生态林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林木资源保护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组建、委托或向社会招标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实行项目管理,建立乡镇级应急养护、防控、防火队伍。
  二、强化了生态林资源的保护问题,严格执行占补平衡
  严禁擅自改变林地使用用途,养护资源严格执行占补平衡,各类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或者征收(用)林地,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生态林养护资源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新建生态林或因改造、恢复的生态林,经区园林绿化局核查,属地申请纳入养护资源,建立林木资源动态基础信息数据库。
  三、转变了生态林养护资金的发放模式
  明确了由乡镇政府负责拨付养护资金,根据养护进度和检查验收结果分阶段拨付养护资金。由区园林绿化局单一考核制,转变为区园林绿化局与乡镇双层互动式考核制度。区园林绿化局履行监督、检查与指导职责。
  四、规范了生态林养护人员及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生态林养护人员
  养护人员优先吸纳本地农民,平原造林和完善政策平原生态林雇用本地农民参与生态林管护人数必须达到管护人员总数的60%以上,山区生态林管理雇用本地农民人数应达到生态林管护总人数的80%以上。养护单位应按照生态林人均管护标准合理安排养护人员(平原地区生态林人均管护标准为15至25亩,山区生态林人均管护标准为30至40亩)。按每300亩不低于1人的名额,安排巡防人员对养护资源进行巡护。
  (二)生态林养护管理资金
  生态林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工资、补植补造、林木抚育管理、林地管理、基础设施维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械费用、管护设备采购与维护、药品购置、人员培训、资源监测以及相关养护费用。
  (三)暂扣资金统筹使用
  由重点建设项目征占地、非法占用林木资源、养护不达标扣减资金等原因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由乡镇政府统筹使用,资金使用方案需报区园林绿化局、区财政审核。结余资金用于养护示范区建设、大型管护设备购置、景观节点提升改造和灌排水、作业道、指示牌等林地基础设施建设及遭遇极端天气的应急措施等支出。
  五、可按实际需要申请养护综合管理费
  区园林绿化局可按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申请养护综合管理费,单独列支,具体用于编制养护方案、聘请审计、资源监测、技术咨询、宣传培训、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等管理性工作。
  六、明确奖惩措施,将考核结果进行综合排名
  年度养护管理工作考核结果进行综合排名并在全区通报,同时作为评选首都绿化美化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对年度综合考核优秀单位,给予通报表扬;优先批复养护示范区,优先安排统筹资金。对于国家、市级、区级部门环境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群众举报脏乱差、被媒体曝光存在重大管护过失等情况的管护单位,一经核实,核减相应林地的管护补助资金。经约谈和通报后,再次出现重大管护过失的,建议乡镇调整养护单位。
  区园林绿化局可另行制定《丰台区生态林养护管理考核验收细则》,为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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